(2013)黄民初字第7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慧芳与杨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芳,杨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240号原告:张慧芳。被告:杨宝卫。原告张慧芳与被告杨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找不到被告而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芳撤回对被告杨宝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