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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慧芳与杨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芳,杨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240号原告:张慧芳。被告:杨宝卫。原告张慧芳与被告杨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找不到被告而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芳撤回对被告杨宝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