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贵发与罗洪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发,罗洪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19号原告张贵发,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杰,重庆市彭水县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洪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荔城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9133894-4。法定代表人黄小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贵发诉被告罗洪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贵发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发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贵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元(原告已预交572.5元),减半收取为572.5元,由原告张贵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