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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胡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胡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泾阳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高峰代理审判员  景花蓉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