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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27号武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高某某由申请执行人高某抚养,被执行人武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某某在2013年11月4日将执行款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武某某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