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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鼎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小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翟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172号原告上海鼎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常韬。委托代理人张蕾,女。被告翟小丽,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鼎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小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鼎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小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