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定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曹某。被告成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与被告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