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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定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曹某。被告成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与被告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