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督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赵一一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赵一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南民督字第017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健康路3号。负责人陈国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佩。委托代理人周寅辉(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一一。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赵一一安装在新区长欣公寓137号602室的电话8271****、1168****、1800151****,该电话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共欠费本金584.92元及违约金40.88元,合计625.8元。申请人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透支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佳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本金和违约金共计625.8元及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茆倩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