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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正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侯红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