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正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侯红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