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吴易平与中百超市社会保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易平,男,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理人:张冬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杰,男,汉族,住重庆市。再审申请人吴易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98号民事判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易平申请再审称: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应当为其补交2009年11月9日至2012年3月1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吴易平的起诉错误。故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经查,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为吴易平办理了养老保险,2010年1月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为吴易平办理了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吴易平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称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欠缴社会保险金而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易平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吴易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易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蹇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