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民一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歙县富堨镇人民政府、歙县富堨镇中溪村委会诉被告被告陈建强、汪红霞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歙某,陈某,汪红霞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485号原告:歙某,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张晖。原告:歙某,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郑文标。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汪红霞,女,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歙县富堨镇人民政府、歙县富堨镇中溪村委会诉被告被告陈建强、汪红霞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歙县富堨镇人民政府、歙县富堨镇中溪村委会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歙县郑村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文国审 判 员 洪声润代理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