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邯郸县欢乐时光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邯郸县欢乐时光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项军、朱海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县欢乐时光娱乐中心。地址:邯郸市滏东大街与联纺路交叉口南行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于俊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伟与被告邯郸县欢乐时光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邯郸县欢乐时光娱乐中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伟30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三、原告李伟不得再就歌曲《爱情香烟》相关事宜,以任何形式向被告邯郸县欢乐时光娱乐中心主张任何权利。四、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梅代审判员 谢 珂代审判员 宦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