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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科与孔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12号原告金科与被告孔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科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万海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孔万海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浙B×××××的小型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孔万海尚欠申请执行人金科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执行费1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4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