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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420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卡安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卡安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世纪大道515号龙腾工业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