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牛生元与被告邓学明、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生元,邓学明,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牛生元,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邓学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被告罗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生元与被告邓学明、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星红人民陪审员 巩永和人民陪审员 李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廷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