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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牛生元与被告邓学明、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生元,邓学明,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牛生元,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邓学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被告罗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生元与被告邓学明、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星红人民陪审员  巩永和人民陪审员  李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廷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