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冯某,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冯某。第三人奚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的债权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冯某与第三人奚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共同债务,第三人奚某也应对此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奚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桂芳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