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3-1413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刚,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李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易建刚。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总公司。被执行人李楚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李楚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李楚雄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存款、收入132802.4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楚雄的存款、收入130223.4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