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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泓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泓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徐建林,孟繁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泓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石基镇小龙村后岗工业区**号之四。法定代表人:谭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云生,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林,男,汉族,1983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尹秋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孟繁诚,男,汉族,1984年1月。上诉人广州市泓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徐建林之间的损害赔偿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事故是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