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项起羽。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