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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王赛燕与陈佳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赛燕,陈佳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赛燕。委托代理人:王友兴。被告:陈佳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赛燕与被告陈佳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赛燕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佳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赛燕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赛燕撤回对被告陈佳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赛燕负担。审 判 长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