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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微分公司与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微分公司,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微分公司。负责人贺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先超。被告章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小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微分公司诉被告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审 判 员  刘宏华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