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望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望江县星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卫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星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卫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望江县星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柏清,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卫斌,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星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卫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星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星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望江县星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宾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