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郭德跃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84号申请执行人郭德跃,男,汉族,1951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树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952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万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