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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忻州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被告薛银萍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州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省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薛银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忻商初字第95号原告忻州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职务,董事长。被告山西省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保宏,职务,总经理、被告薛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忻州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被告薛银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忻州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以两被告已答应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州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6元,减半收取9293元,由原告忻州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贵  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霞(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