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与郑件沐、郑燕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郑件沐,郑燕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负责人:刘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件沐,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西老下围横路上十一直巷2号210户。被告:郑燕珠,女,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西老下围横路上十一直巷1号3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诉被告郑件沐、郑燕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