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怒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美丽周会保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丽,周会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怒执异字第1号执行异议人申请人:李美丽,女,汉族、1940年3月27日出生。执行异议人申请人:周会保,男,汉族、1937年2月17日出生。被告杨爱清,陈世国,周华明,蒯清亮,邱登江,王绍昆,黄和苹,邱洪吉(又名邱登红),司威养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2013)云高刑终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书和(2012)怒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院根据云南省怒江州公安局移送冻结在罪犯邱登江,周华明,司威养,蒯清亮账户内,以及冻结转存到其妻子、父母、亲友账户内的涉案资金,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法对上述罪犯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判决,进行强制执行(扣划),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周华明父母周会保、李美丽,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1、怒江中院返还所扣划的公安机关冻结在李美丽,周会保账户内的187万元;2、参加听证,并提交了证据(银行存款单)。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异议案,2013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局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合议庭查阅了公安侦查证据卷,和公诉机关审查报告,并提审了罪犯周华明,经审查查明: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周会保(现年76岁)、李美丽(现年73岁)系罪犯周华明父母,公安机关冻结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87万元,是罪犯周华明自2005年以来从事合法经营收入和从事非法经营收入,经其妻子张小红多次多地转账,最终转入其父母周会保、李美丽名下账户的,有公安机关侦查在案证据和被执行人周华明证言佐证。案外人周会保、李美丽70多岁老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执行法院所扣划的款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却不能证明其资金来源,虽然案外人还有其他众多子女,也不能有效证明该账户内的资金就是其他子女给其的不合情理的贰佰多万元巨额“生活费、生日费”,只能说明其他子女也在该账户内进行过存取资金,或经过该账户进行资金流转。有证据表明在公安机关采取冻结措施时李美丽在其账户内有支取巨额资金情况,因此,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账户内的资金系其劳动合法收入和来源。但鉴于生效判决,对罪犯周华明的判处财产刑是罚金8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9.945万元,合计149.945万元,而本院共执行扣划到账被执行人周华明的资金是254.197206万元,超标的部分104.252206万元,应退还被执行人周华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驳回案外人李美丽、周会保执行异议;2、超标的执行部分104.252206万元退还被执行人周华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树军张文灿密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