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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馆陶县金展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金展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车建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馆陶县金展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车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金展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金展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继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