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熙盛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华熙盛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550号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欣。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熙盛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镝。 委托代理人胡文,天津华盛理(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熙盛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熙盛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电视剧“小洋楼”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原告在全国多个城市均有办公场所,在北京也有其办公地点,“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非本院,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故约定管辖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本案应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电视剧“小洋楼”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第15条约定:“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华熙盛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华熙盛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