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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崆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崆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佘某某,女,回族,生于1990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兰某某,男,回族,生于198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佘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某某在平凉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佘晓玲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3)崆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兰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佘某某共同债权人民币9000元,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不受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仲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