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3-12-16
案件名称
王雪淇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雪淇,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9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雪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太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路玉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雪淇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雪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任雪峰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