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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成平,左学友与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学友,李成平,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学友,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平,女,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学友、李成平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2160号民事判决,左学友、李成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左学友、李成平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左学友、李成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学友、李成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左学友、李成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薇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