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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计某与江某甲、江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39号原告:计某,女,1941年4月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甲,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江某乙,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江某丙,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诉被告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计某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