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邵木金与邵光木、贾千弟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木金,邵光木,贾千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522号原告邵木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林松,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光木。第三人贾千弟。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邵木金与被告邵光木、第三人贾千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第三人贾千弟名下座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瑞光大道XX5号、XX7号2间二层房屋(产权证号:瑞(房)字第00XXXX31、00XXXX42号)予以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邵木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第三人贾千弟名下座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瑞光大道XX5号房屋(产权证号:瑞(房)字第00XXXX31)、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房屋(产权证号:瑞(房)字第00XXXX42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曹观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