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07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玉兴、包忠贤与史乃萍、蔡建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兴,包忠贤,史乃萍,蔡建良,朱忠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0758-2号原告张玉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409264574,。原告包忠贤,居民身份被告史乃萍,。被告蔡建良(曾用名蔡建度),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55********,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第*组*号。被告朱忠良。原告张玉兴、包忠贤与被告史乃萍、蔡建良、朱忠良、张家港市鑫臣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臣塑业公司)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