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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支阳、梅燕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支阳,梅燕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7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支阳。被执行人梅燕蓉。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支阳、梅燕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支阳、梅燕蓉履行案款132461.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支阳名下登记有机动车,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在梅燕蓉银行账户上强制扣划了12500元。现被执行人李支阳、梅燕蓉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支阳、梅燕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2461.6元。被执行人李支阳、梅燕蓉欠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19961.6元。二、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