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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月胜与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三越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胜,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三越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张月胜,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013。诉讼代理人:黄金荣、姚子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三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吴普驹。案由:拖欠工程款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胜与被告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三越涂料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被告已将相关货款结清,双方再无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615元,减半收取58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