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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朱占青与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欧利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朱占青(系邯郸市丛台区通天模板租赁站业主),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24号山西日报社新印务大楼308、309号,现住址太原市柳西街11号阳光时尚广场B座290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林。被告山西欧利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小王村宏发市场南排2号。现住址太原市尖曹坪区兴华北街11号宾丰苑小区A座一单元十层108室。法定代表人秦阿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军。被告张林。委托代理人崔志勇,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青与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欧利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青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占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4元减半收取6397元,由原告朱占青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