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晏吉强诉被告西安环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吉强,西安环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7号原告晏吉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龙城,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环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中段48号凤城文景轩2单元8层804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静,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吉强诉被告西安环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伤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吉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晏吉强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