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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与被上诉人牛军力、原审被告韩亮平、赵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牛军力,韩亮平,赵晓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107国道南端东召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赵巧莲,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军力。委托代理人王楠、曹拥军,河南省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韩亮平。原审被告赵晓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与被上诉人牛军力、原审被告韩亮平、赵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鲁训审判员  秦成义审判员  武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华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