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与被上诉人牛军力、原审被告韩亮平、赵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牛军力,韩亮平,赵晓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107国道南端东召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赵巧莲,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军力。委托代理人王楠、曹拥军,河南省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韩亮平。原审被告赵晓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与被上诉人牛军力、原审被告韩亮平、赵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鲁训审判员 秦成义审判员 武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华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