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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6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尹小强与杨小勇、马天翔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强,杨小勇,马天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605-1号原告:尹小强,农民。被告:杨小勇,农民。被告:马天翔。本院审理原告尹小强与被告杨小勇、马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小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天翔所有的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南侧时代广场XXX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马天翔所有的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南侧时代广场XXX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军审判员  史建新审判员  李力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江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