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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永宝与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宝,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宝,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木工,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组织机构代码74485628-2。上列当事人劳务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2)裕民二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