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永宝与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宝,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宝,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木工,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组织机构代码74485628-2。上列当事人劳务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2)裕民二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