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刑终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刑终字第0015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6月5日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4日经该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霍邱县,系本案被害人。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霍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车带其妻子途经程某某家门时,见程某某站在路边,后二人因算账问题发生争吵,张某某向程某某脸上捅了几拳,经他人劝离后又用拳头殴打程某某头面部。当日22时许,程某某被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程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鼻骨骨折属于轻伤。另查明:被害人程某某住院治疗18天,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346元。原判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医药费发票等书证,证人化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有殴打他人的劣迹。本案中多名证人系被害人亲戚,但证言能与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张某某殴打致被害人程某某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依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经济损失12346元。上诉人张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其与程某某的争执行为与被害人身体伤害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与张某某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已被一审判决所列证据证实,相关证据亦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二审期间,张某某未提供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故意伤害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张某某所持其未实施伤害被害人身体,程某某鼻部损伤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晚现场证人化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张某某与程某某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另案发当晚程某某即因鼻部损伤入诊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该节事实有证人程某某、刘某、葛某某等人证言及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等书证证实。上述证据可综合认定张某某与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程鼻部损伤的事实,且本案无证据证实有第三者致伤及自伤因素的介入,应认定程某某的鼻部损伤与张某某、程某某间发生的肢体冲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张某某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合法部分应予赔偿。原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家利审 判 员 王庆平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雅琴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