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段某与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段某。被告岳某甲。原告段某诉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岳某甲于××××年结婚。1991年、1992年先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两个孩子由我抚养长大,被告从未给过孩子一分钱。2005年一起外出务工,被告好吃不干,经常吸烟喝酒,酒醉后就打我,无法在一起生活。被告没钱就向我和孩子要钱,不给就又打又骂,闹的全家无法生活。被告于2009年3月外出,一直无法联系,被告也不与我们联系,至今分居近5年。为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岳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初二生育一女,取名岳某乙。××××年××月十五生育一子,取名岳某丙。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09年3月份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原、被告分居至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分居近5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并应尽到各自的责任,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经常吵嘴生气,被告于2009年外出务工,夫妻分居近5年之久,被告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不尽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段某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女均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子女自愿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段某与被告岳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辉审 判 员 孙鸿人民陪审员 顾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