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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蓬执字第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君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君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蓬执字第1068-2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君锡,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君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蓬莱市公证处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蓬证经字第6156号执行证书,公证李君锡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借款人民币80万元偿还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水信用社,到期利息28674元及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公证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08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君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没有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蓬执字第10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徐德学审判员  王文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