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法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安远县家佳高果业有限公司与欧阳绍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家佳高果业有限公司,欧阳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法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家佳高果业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欣山镇九龙工业园被执行人欧阳绍全,个体户。安远县家佳高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欧阳绍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二初字第49号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欧阳绍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4426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绍全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欣山信用社帐号13×××48内有存款1017.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阳绍全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欣山信用社帐号13×××48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雷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