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香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香,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943号原告:王风香,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惠廷佩,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风香与被告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风香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优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