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执字第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郝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7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8日审结,该案(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郝某某、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郝某某所有牌号为豫EFM1**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