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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秦水英与祝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水英,祝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秦水英,住东丰县。被告祝洪祥,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水英与被告祝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水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水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