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秦水英与祝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水英,祝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秦水英,住东丰县。被告祝洪祥,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水英与被告祝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水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水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