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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范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永强,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同月21日以两人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