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2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泳鹏与蒙瑞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泳鹏,蒙瑞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185-1号申请人李泳鹏。被申请人蒙瑞法。本院受理原告李泳鹏诉被告蒙瑞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6万元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蒙瑞法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绍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