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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孟庆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454-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新,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沈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银行存款62100元。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尹海超 微信公众号“”